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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产地证书的补发、重发和倒签问题-中国国门时报
日期:2020/5/14 16:06:27    阅读:

在外贸务实操作中,原则上讲,出口货物发货人须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特殊情况下(不可抗力或非主观故意的原因),出口时未申请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货物出运日期后申请补办,这样办理的原产地证为补发证书。如果要更改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内容,或者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发生遗失、破损、被盗等意外,导致不能正常使用,需要到签证机构重新办理,此时办理的原产地证书为重发证书。第一种更改已签发证书情况的重发证书,申请人要退回原发证书,第二种情况的重发证书要在原产地证明书规定位置注明“THE CERTIFICATE ORIGIN NO:________DATED_________IS CANCELLED”的字样。在贸促会签发原产地过程中,补发和重发的情况非常常见。正因为如此,进出口国家的海关也默认两种证书的效力等同于正常签发的证书,只是因为两种证书都是在货物出运后办理,所以证书上均需加盖后发章(ISSUED RETROSPECTIVELY),才能正常使用。

关于产地证重发和补发相关问题,笔者查到以下几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中有提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4 号令)中明确重发证书在原发证书的有效期内申请签发,(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已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者毁损,申请人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内向签证机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更改/重发申请书》,申请重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要求更改已签发的证书内容时,申请人应当在原产地证书有效期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更改/重发申请书》,并退回原发证书。签证机构经核实后,方可签发新证书。……),即在原发证书签发日期一年内申请签发,此证书的有效期是同原发证书有效期。(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更改、重发证书的有效期同原发证书。)对补发证书并未明确签发时限。(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出运后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各类优惠证书规定也是可以在有效期内出具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即相当于重发证书。对于补办证书各协定要求不一样,总体来说也都大体上接受。(详见海关关于各种贸易协定下优惠原产地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在《国际原产地证书指导手册Internatio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Guidelines》(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 编译)中提到“如果原产地签发已超过6个月,签发机构有权拒绝签发替换证书的情况。”(P30)“The issuing body”“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ject for a Replacement Certificate if it is made after 6 months from the date of issue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P89),相当于规定了申请重发证书的时限第一次签发日期6个月内。

    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试行)》(2010版本)中也明确重发证书应在于原发证书有效期内申请签发(参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变更已签发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申请人应在原产地证书有效期内向签证机构提出申请,并退回原证书。签证机构按有关规定重发证书。第三十三条  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如被盗、遗失或损毁,申请人应在原产地证书有效期内向签证机构提出申请。签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重发证书。)。但整个管理办法并没有提及产地证的有效期如何认定。同样对补发证书只是说明可以签发,但对签发时限没有提及。参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可按照相关规定,在货物出运后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

    四、在《中国贸促会系统出证认证业务培训系列教材——非优惠原产地业务培训教材》(2011版)中,对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有不同的定义:“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对于补发、重发的证书,有效期自货物出口之日起计算。”(详见教材第8页),对于补发证书申请签发的时限也有要求,“申请补发的证书不能超过货物出运后三个月”,“如果已经签发的原产地证书遗失或毁损的,从签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人可以申请重发……”(详见教材第25页)。按照教材规定,在极端情况下,即出运三个月办理补发证书,再六个月内办理重发证书,重发证书最晚可以出运日期9个月内办理。

    综上四点,关于补发和重发证书的现行几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不尽相同,甚至有矛盾之处。客观来看,商检的规定较为宽松,贸促会、世界商会组织的规定较为严格。但笔者还是建议尽快出台统一法规标准,否则势必给签证人员带来操作混乱。

贸促会、世界商会组织对重发证书时限严格,尤其贸促会对补发证书增加时间限制,在签发务实操作中还是有一定原因的。其中涉及一个退运的问题。在3个月内,按照当今的海运水平,世界上各个国家都能完成货物运输。超过3个月才来办理产地证,说明贸易存在问题,极有可能是纠纷,造成退运问题。中国贸促会在2009年发过一个关于认证退运证明规定,当时正值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过后,许多外商破产倒闭,导致我国出口货物屡遭退运。通常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出口商可向出口海关办理退运手续。海关此时多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提供的第三方证明后,方可办理货物退运手续。而办理退运证明,原产地证书是必要的佐证材料之一。如果企业在出口时没有办理原产地证书,在涉及退运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对于退运货物或无法核实原产地的货物,签证机构不予补发原产地证书。《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试行)》(2010版本)第三十四条  ……对于退运货物、无法核实原产地的货物或有关规定明确不能补发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不予补发。),是不能补办办理原产地证书的,没有原产地证书就不能出具退运证明,货物就不能顺利退运。

 

在运用贸促会审证系统时,笔者发现经常有些企业会把申请日期和签发日期提前到船期,造成一种倒签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虽然企业是在船期后申请,但用于申请和签发日期在船期前,所以不需要加盖后发章。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不想给客户过多解释,或是害怕给客户通关造成麻烦,而自身又从省事的角度,想把单据一次做成功,不想因为装船等原因,反复有修改单据,所以等发货后才开始制作。允许倒签的时间,在贸促会会审证系统中参数设置中可以设置,比如设置倒签时间为10天,则从今天算起往前查10天为限,如果签发时间早于此限,审核时一般原产地证书会提示“签发日期超出贸促会指定的范围”,优惠产地证会自动审核不通过。倒签造成了一些不可控制性,把本来就规定混乱的补发重发证书规定更加难以操作。笔者在此建议将申请日期和签发日期修改为自动默认打印产地证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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